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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诚信经营承诺书

2023-06-21承诺书

药店诚信经营承诺书(精选3篇)

药店诚信经营承诺书 篇1

  尊敬的领导及各经营企业同仁:

  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提高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倡导文明、守法、诚信的企业经营意识与理念,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争创萧山区“百家放心药店”是我们每一个药品经营企业的社会责任与义务。食品药品的质量安全,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身心健康。

  近年来,在政府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关怀与帮助下,我司在经营与管理上取得了很大的改观,从业人员的素质得到了提高。现为树立药品经营企业诚实守信、公平交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良好形象。以“百家放心药店”为执行准则,保证我们提供的药品让人民群众安全、放心,我杭州萧山同春堂医药零售有限责任公司及我司43家药品连锁门店对各位领导,各位企业同仁及全区人民做出如下郑重承诺:

  一、认真学习,全面贯彻《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遵纪守法,严于律己。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做到票账货相符,决不经营假劣药品。

  二、牢固树立药品质量第一,对人民健康负责的质量意识,严格按照《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为广大群众提供放心合格的药品。

  三、自觉维护药品市场经营秩序,树立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营销理念,科学地、实事求是地向消费者介绍药品特性和安全用药知识,坚决反对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四、药品从业人员要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争创一流服务,营造良好购药环境,以诚心、爱心为消费者服务,树企业形象,创“放心药店”。

  五、严格遵照国家《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开展药品宣传,不做虚假广告,不以任何形式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明码标价、童叟无欺。

  六、对药品经营活动中的非法行为要勇于举报,对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要及时报告,维护良好的药品流通秩序,保证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放心。

  我们要以打造药品诚信、安全、让人民群众放心为己任,积极参与到"放心药店"活动中来,以诚信立企业,以诚信促发展,更多的创造价值,更多的回报社会。让我们携起手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同时也希望与全区其他药品经营企业,携手加强企业文明诚信倡导力度,为构建和谐诚信萧山做出新的贡献!。

  

  

药店诚信经营承诺书 篇2

  为全面加强市场质量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维护本市场及各商家的诚信,现对各位商家档主提出如下倡议:

  1、自觉履行商品经营者的义务,保证所经销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证所经销的商品应当具有的质量。

  2、不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3、不垄断货源、哄抬物价、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不合法的交易条件。

  4、不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5、不销售有毒有害、失效、腐烂变质的食品和不合格的食品。

  6、不使用不规范、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商品。

  7、不销售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商品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

  8、不销售私运和国家明令禁止上市或淘汰的商品。 9、不短斤少两,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欺骗顾客。

  10、为提高市场的诚信度,市场开业10天内所有商品价格应低于周边同类商品价。为创造平价、诚信市场而努力

  11、明经商,礼貌待客,顾客满意就是我们的追求、收款时“唱出款数,应找还零钱”,当面识别人民币的真伪。

  12、档主都必须天天进场经营,如没有特殊情况二天不经营者,市场管理处有权收回另行安排,并不退回所交费用。

  13、自觉接受广大消费者的监督。

  任何商家、档主若违背以上承诺,除接受相关执法部门处罚外,还要依法承担对消费者所造成的损失。

  承诺人:

  年 月 日

药店诚信经营承诺书 篇3

  军威苑综合市场即将开业,本着对所有消费者认真负责的原则,为全面加强商品质量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的原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要求,现向社会公开承诺如下:

  1. 自觉履行商品经营者的义务,保证所经销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证所经销的商品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并自觉承担“三包”责任。

  2. 不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3. 不垄断货源、哄抬物价、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4. 不掺杂使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短斤少两,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5. 不销售有毒有害、失效、腐烂变质的商品和不合格商品。

  6. 不使用不规范、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商品。

  7. 不销售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商品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

  8. 不销售走私和国家明令禁止上市或淘汰的商品。

  9. 不销售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商品,不对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10.本单位(个人)若违背以上承诺,除接受相关执法部门处罚外,还要依法承担对消费者所造成的损失。

  11.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12.自觉接受广大消费者的监督。

  承诺人:

  时间: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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