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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2023-04-12买卖合同

论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精选3篇)

论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篇1

  范所周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产生房屋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买卖合同除应具备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行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自愿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不违反社会利益和公共道德外,我国现行行政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房屋买卖合同须经登记方能生效。同时,法学界也存在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即私有住房买卖合同的生效以在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为要件,(注:参见王XX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________年版,第636页。)甚或,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未登记过户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注:参见杨:《民商法实务研究》(合同卷),山西,________年版,第160—162页。)笔者认为,将产权过户登记视为房屋买卖合同生效要件的观点值得商榷,产权过户登记只不过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行为,而非其生效要件。(注:笔者注:对房屋买卖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因无争议,本文不述及。)  

  一、房屋买卖过户登记效力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之演进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国务院公布的《____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九条规定:“买卖____市私有房屋,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须持购买房屋证明信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买私卖____市私有房屋。”《条例》规定的本意显然是:未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房屋买卖为“私买私卖”,所以其合同无效(注:参见梁XX主编:《社会主____市场经济管理法律制度研究》,中国,________年版,第110页。)。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这一解释确立了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与否不以是否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为准的原则。但是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限制条件过多,既要买方交付了房款,又要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批复》规定:“‘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精神,只适用于解决‘条例’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此批复将《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仅适用于《条例》实施前的房屋买卖行为,即有条件地承认部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是,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本应适用《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而该批复却规定适用《条例》,显然破坏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造成此期间内的房屋买卖秩序不应有的混乱状况。  198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民法典意见》)第85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持。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原协议转移,一方翻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协议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显然,该条规定也适用于房屋买卖合同。根据该条规定,产权过户登记只不过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行为,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但是,司法实践并未沿用此条规定,而仍以产权过户登记为房屋买卖合同生效要件为判案原则。如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房买卖的成立一般应以产权转移登记为准的复函》强调:“……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后,提出解除买卖协议,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许的”。199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怀与郭明华房屋买卖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答复:“房屋买卖系要式法律行为,农村的房屋买卖也应具备双方订有书面契约、中人证明、按约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办理契税或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法办理该项手续后,方能认定买卖有效”。  

  二、产权过户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把是否进行产权过户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的传统观点,是对登记制度属性的误解,把债权制度和物权制度混为一谈。(注:参见耀:《二重买卖的法律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________年第5期。)房屋作为不动产,具有不可移动性,它不像动产那样可以通过直接具体占有向社会公示其所有权,房屋必须通过登记才能使权利变动的事实向社会公开。登记制度在国外是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登记的效力上,无论是采登记要件主义的德国、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国、地券交付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均把登记作为物权制度的组成部分,而不将过户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本身的成立要件,(注:参见郭、王:《民法典新论。分则》,中国,199________年版,第63页。)即认为登记制度属物权制度范畴,对债权关系(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与否、有效无效并无影响。我国现行立法和有关学说关于登记的效力采登记要件主义,不仅与世界法律发展潮流相逆,而且产生了许多理论和实践无法自圆其说的矛盾。下文分述之。  

  1、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债权合同,属诺成性合同,而产权过户登记只是房屋产权转移的必备要件。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买卖合同之一种,同样具有双务、有偿、诺成之特质。有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属实践性合同,要经过要约、承诺、产权过户登记三个阶段,即如未依法办理过户手续,则买卖合同无效(注:参见王:《也谈____镇私房买卖合同的生效问题》,载《律师世界》,________年第1期。)。其实,主张房屋买卖合同属实践性合同的观点混淆了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与不动产物权变动要件之间的区别。从民法上讲,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是以转移不动产物权为内容的债权合同,该合同只要具备书面形式、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生效要件,便在订约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依合同所取得的权利亦应受民法典的保护。依据合同规定,出卖人有义务转移不动产物权,其在法定期限内应协同买受人前往登记机关办理物权变动登记手续,而买受人则有义务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并有权请求出卖人交付不动产、及时与自己前往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仅是不动产变动债权合同的履行效力所致,不动产物权过户登记也是合同的履行行为。既然过户登记是合同的履行行为,则在本质上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判断,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因此,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属实践性合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房地产物权转移的合同无效,在理论上是不正确的。  当然,并不是说房地产物权变动是房地产变动债权合同(即物权合意)的当然效力。不动产物权变动要件须包括双方当事人变动物权的债权合同和产权过户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  动的必要条件两部分。这两部分既互相独立,又相互统一。只有债权行为而无登记或者登记成立而债权行为无效,均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换言之,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的有效成立不等于物权已经转移,同时也不能因物的所有权变动未履行登记手续而否认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的有效性。当事人未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只标志着物的所有权变动无效或未发生变动,但契约的效力不受影响,即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登记不是契约是否有效的标志,而是物权变动效力的标志。是否办理登记手续不应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2、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在前,产权过户登记在后,将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生效要件的观点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登记行为的发生,是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为前提,即买受人基于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才获得请求出卖方协助履行登记行为的权利,出卖人才相应地负有协助履行登记行为的义务。登记是这一对权利义务相互运动的结果。若登记前,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不成立,则登记本身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条例》第七条关于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时须提交“买卖合同”之规定,就已证明先有有效的买卖合同,然后才能履行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否则,无效合同怎能作为产权变更登记的证件,而且据此发放房屋产权证呢同样,既然房屋买卖合同在产权过户登记前无效或不成立,则买方就无支付房款的义务,卖方更无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另外,政务院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公布的《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房  屋买卖完纳契税,应于契约成立之后三个月内办理之,逾期交纳者,除照章补税外,每月加收税额的`20%,不足____月者以____月计,但加收税额不得超过房价。”此即说明契证应于契约即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三个月内取得。根据《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只有取得契证,才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显然,倘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不成立,房屋买卖当事人又怎能完纳契税,取得契证这说明,买卖合同成立时间、契证取得时间、产权过户登记时间是不同步的。那种以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为由来否认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允许当事人随意翻悔的观点和做法,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将产权登记作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生效要件的做法,是与《条例》和《契税暂行条例》相冲突的。  

  3、就登记行为本身的性质看,登记仅起物权公示作用,并没有决定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职能。房屋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要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价值巨大,关系国计民生,保护交易安全,国家介入房屋买卖,进行统一登记过户,体现了国家为社会利益而对房屋产权的流转进行干预。这种干预在合同生效后介入已经足够了。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契约自由,只要当事人就房屋买卖条件达成一致,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即应生效,不应再以与交易无关的行政机关的审查批准为条件。倘把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则势必使登记审查变成对双方可否签订买卖合同及签订后的合同是否有效的确认,这已经远远超出了房管部门的职权。而事实上,此项职权只属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更何况在某些情况下,迟延登记或未登记可能是因登记机关的原因造成的,这些情况更不能影响合同的效力。  

  4、将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在实践中将会遇到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  

  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鼓励滥用权利。由于房屋买卖合同在订立后、产权过户前尚未成立和生效,导致出卖人基于自身利益而一房多卖,或者待房价上涨,故意不协助买方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不承担违约责任,致使合同形同虚设,交易秩序难以得到维护,助长不法行为人规避法律甚至欺诈的行为。  

  ②不利于对无过错方利益的保护。  

  ③难以适用于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合同和商品房预售合同。  

  ④不适用于拍卖形式。拍卖成交,房屋买卖合同即为有效成立。应买人必须履行合同与出卖人办理房屋买卖手续。若未经登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话,则在登记之前,该应买人可以拒绝登记而使合同归于无效。这显然与《拍卖法》相违背。  

  三、结语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和产权过户登记是房屋产权转移的生效要件。登记是房屋产权转移的必要条件,而非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房屋买卖合同只要具备书面形式、行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合同的一般生效条件,即为有效成立,双方当事人必须信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前,一方无正当理由的,应责令其继续履行:买受人没有支付房款,应责令其支付;出卖人没有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或管理的,应责令其交付;未依法完纳契税办理契证的,应着其纳税办证;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应着其补办。同时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都将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若合同规定了定金和违约金责任,一方违约后也应当承担定金和违约金责任。因此,《民法典意见》第85条规定内容是合理的。我国正在制定的统一民法典和民法典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和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关系之规定,应采纳《民法典意见》第85条规定,明确产权过户登记在房屋产权变动中的公示作用,规定过户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其生效要件;应赋予当事人基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债权请求权,即使产权未经过户登记,出卖人翻悔却无正当理由,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论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篇2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丙方(中介):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地址:

  代理人: 代理人: 电话: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有位于柳州市 的 房壹套(以下简称该房),该房建筑面积(权属登记面积)为 平方米,房型结构为 房 厅,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号 ,该房产权属为 所有。

  第二条 甲方同意将该房出售给乙方,乙方同意购买该房。甲方在出售该房屋的同时,将权属于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一并出售给乙方。

  第三条 丙方接受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为甲乙双方就该房买卖提供中介服务。

  第四条 该房售价为人民币 元整(¥ )。

  第五条 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 ),作为购房定金给丙方代收。购房定金充抵房款的,在甲方向乙方交房当日支付给甲方。购房定金不充抵房款的,在甲方向乙方交房当日返还给乙方。乙方支付定金后,不得借故不买;甲方不得借故不卖和擅自提高或改动房价。乙方支付购房定金同时,甲方将上述房屋产权证交给丙方代收。

  第六条 付款方式为 (1、一次性付款2、分期付款3、银行按揭付款)。

  1、一次性付款方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乙方将购房总金额人民币 元整(¥ )一次性付给甲方。

  2、分期付款:在签定本合同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备齐过户所需资料,丙方协助甲乙双方办理上述房产过户手续,乙方于房产管理部门受理上述房产过户交易,并出具《柳州市房产交易所产权登记业务受理单》当日,支付甲方首期部分购房款人民币 元整(¥ ),待乙方新房产证出具当日,乙方支付甲方第二笔房款人民币 元整(¥ ),余额房款人民币 元整(¥ )待甲、乙双方物业交割完毕、甲方向乙方交房当日,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银行按揭付款方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必须按照银行规定将办理按揭手续所需的资料备齐,乙方将不低于人民币 元整(¥ )的首付金额存入银行指定帐户中,剩余房款人民币 元整(¥ )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如银行审批通过的贷款金额达不到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由乙方以现金方式在房产过户当日支付给甲方);待银行对乙方按揭申请审批通过后 个工作日内,丙方协助甲乙双方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在得到《柳州市房产交易所产权登记业务受理单》后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到银行申请将首付款人民币 元整(¥ )支付给甲方。乙方于新的房产证出具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须积极配合银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待乙方的《他项权证》出具,银行将按揭款项人民币 元整(¥ )由银行直接支付给甲方。

  第七条 该房产过户所需的税、费约计人民币 元整(¥ ),由 方承担。 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给丙方,由丙方协助甲乙双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以有关部门出具的发票为准,多退少补)。

  第八条 丙方提供的房屋买卖中介服务范围,期限及收费标准,支付时间及方式

  1、丙方接受甲乙双方共同委托,向甲、乙双方提供看房与代收,转付房屋买卖所需各项费用及代办购房按揭贷款手续,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协助甲乙双方办理物业交割等房屋买卖中介服务。

  2、中介服务费收取标准,支付方式及时间:中介服务费为人民币 元整(¥ )。其中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 ),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直接支付给丙方,甲方于房产局受理上述交易出具《柳州市房产交易所产权登记业务受理单》当日支付给丙方。

  3、因甲方或乙方或甲乙双方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中介服务费不予以退还。

  4、甲乙双方另行委托第三方提供中介服务或擅自进行交易的,中介服务费不予以退还。

  5、房屋买卖中介服务期限:自 之日起至 日止。

  第九条 物业交割:

  1、甲方于 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该房完好交付给乙方,保持房屋结构及水电、煤气、卫生、有线电视或数字电视(含机顶盒)、通讯等配套设施完整,保持原有装修状况。

  2、甲方须结清该房交付前所发生的水电、煤气、卫生、有线电视或数字电视(含机顶盒)、通讯、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并协助乙方办理以上物业配套设施过户手续。如甲方不能结清该房交付前所发生的水电、煤气、卫生、有线电视或数字电视(含机顶盒)、通讯、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或不协助乙方办理以上物业配套设施过户手续的,视为甲方不能按期交房。

  3、甲方除房屋主体结构外,合同项内有 ,甲方移交时须保持完好。

  第十条 其他

  1、甲方保证该房屋产权的真实性与明晰性,保证该房没有权属纠纷或债权债务纠纷。

  2、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向丙方交付丙方提供中介服务所需的各项资料。并保证所交付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循丙方的要求,在丙方通知的时间、地点到场办理房屋买卖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自签定本合同之日起,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到场办理相关手续,超过 天,则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违约方须向另一方赔偿违约金 元整 (¥ ),并承担丙方应收取的所有服务费。如甲、乙双方共同违约的,则各自支付丙方应收的中介服务费。

  2、该房屋的产权不真实、明晰,出现权属纠纷或债权债务纠纷,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

  3、甲、乙双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逾期提供有关房屋买卖需要的相关资料及到场办理各项手续,每逾期一日,应按日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壹佰元( 元/日)。

  4、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每日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甲方逾期交房或交割物业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元/日)。同时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在甲方应得的款项中予以扣除乙方的损失,要求丙方拒绝转付甲方应得的款项,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6、因甲乙方不配合丙方工作,造成时间拖延的,则委托服务的时间顺延,同时丙方有权拒绝转付各类款项,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7、任何一方违约,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给他方造成的损失,还应当赔偿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资料费等等)。

  第十二条 补充条款:

  第十三条 修改本合同条款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代理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论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篇3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多次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自有坐落——市——路——号房屋——间,建筑面积_平方米售卖给乙方。

  二、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东至——,南至——,西至——,北至_(附四至平面图一张)。其房屋包括阳台、走道、楼梯、卫生间、灶间及其他设备。

  三、上列房屋包括附属设备,双方议定房屋价款人民币——万元,由甲方售卖给乙方。

  四、房屋价款乙方分三期付给甲方。第一期,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付人民币_万元;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币万元;第三期,在房屋产权批准过户登记之日付清。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五、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日起_天内将房屋腾空,连同原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点交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凭证。

  六、在办理房屋产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七、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概由甲方负责。本合同发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估价费、印花税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八、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l天按房价的总额3‰计算违约金给予乙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乙方可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所付房价款同额的赔偿金给乙方。

  九、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5%卅算的违约金给予甲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甲方可解除本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的房价款作为赔偿金归甲方所有。

  十、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楚,绝无其他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乙方买受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致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十一、交屋时,乙方发现房屋构造或设备与合同约定的不符,经鉴定属实,甲方应于1个月内予以修理,如逾期不修理,乙方可自行修理,费用在房价款中扣除。如修理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可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除返还全部房价款外,并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包括庭院围墙等)所有权属于国家。乙方取得上述房屋占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并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十三、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送交房产和土地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20__年_月_日订于__市_路_号

  转让人(甲方):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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