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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档小区买卖协议书

2023-07-08买卖合同

高档小区买卖协议书(通用3篇)

高档小区买卖协议书 篇1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为改善乙方居住条件,提高城市品位,经恩施市人民政府、恩施州规划局批准,并经规划范围内所有住户同意并自愿搬迁后将该房屋交由甲方开发建设,甲方用开发建设的新房屋对乙方原住房予以置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乙方房屋置换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置换

  1、乙方同意将自己合法所有的位于号的房屋、土地及附属物交由甲方处置,甲方按本协议约定为乙方置换房屋。

  2、原房屋及附属物基本情况如下:

  ⑴房屋所有权证号,产权面积____________㎡。

  ⑵土地使用证号,土地分摊面积____________㎡;

  土地性质为,用途为:____________;

  ⑶生活配套设施(如:①水②电③有线电视④固定电话⑤天然气⑥电脑网络等)己单独立户的有。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自行办理生活配套设施的报停、迁移、开通等相关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若乙方需新增项目报装立户的,由乙方向有关部门申报办理,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二条 搬出

  规划区内所有置换户全部签订《置换协议书》后,甲方通知乙方搬出,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五日内必须自动搬出并将房屋及钥匙交甲方管理(预定通知搬家时间在二零一年月左右)。

  第三条 补偿安置

  (一)方式及地点:

  甲方在本项目规划范围内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为乙方置换房屋(乙方原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土地分摊面积不再另外计价补偿)。

  (二)置换后的房屋面积:原房屋产权证面积(㎡)×倍即㎡。

  (三)置换后房屋的基本情况:

  1、置换房屋由甲方在小区内修建,楼层在甲方指定的置换房屋6——10层,楼号和具体分户方案按同等面积分类后,以抓阄的形式确定,具体时间以甲方的通知为准。

  2、置换房屋基本情况:

  ①、框架结构,安装电梯;

  ②、层高约3米;

  ③、外窗为塑钢窗;

  ④、入户门:防户门(800元左右);

  ⑤、水、电、天然气、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安装到门口;

  ⑥、室内:地面找平层、夹马灰饰面,预留门洞;

  3、户型布局;

  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设计施工图为准。

  (三)、其他财产补偿:

  1、室内装饰装修补偿:由双方协商补偿;如协商不成,以具有相应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所作的评估结论为准,评估费用由甲方承担,装饰装修补偿款由甲方以现金的形式补偿给乙方。乙方不得自行拆除、移走已评估补偿的财物。

  2、其他附属物补偿:

  3、补偿款的支付:以上补偿项目及金额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在甲方向乙交付置换房时支付(如有可抵扣款项,此款可直接抵扣)。

  (四)、过渡期间的相关费用。

  过渡期:建设周期(过渡期)为规划范围内所有住户(置换房户)全部搬迁完毕之日起36个月。

  1、搬迁费(含搬进搬出):1000元/户(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户),甲方在通知乙方搬迁时支付。

  2、过渡费:在过渡期内,乙方自找周转房过渡,甲方支付乙方过渡费,由乙方在收到甲方搬迁通知后自行到甲方办公室领取,支付标准为800元/月,支付方式为前两年一年支付一次;两年后根据工程进度按月支付。

  过渡期内甲方除支付上述两项费用外,不再给乙方支付其它费用。甲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保证乙方按期回迁,逾期不能回迁的,过渡费在原支付的过渡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补偿给乙方。

  (五)、房屋的交付及结算。

  1、乙方必须在甲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甲方可以在此之前根据实际情况预先进行通知;到期不办理交接手续的,视为甲方已交付房屋,甲方不再支付过渡费。

  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实际修建的房屋面积与应置换的房屋面积之间存在一定差距。置换房产权面积超过或少于应置换房屋面积的,差距在10平方米以内按同楼层销售定价下浮20%补差价款;差距在10平方米的以上的双方按同楼层销售补差价款。此差价款在交房时一次性结清。

  3、权属登记过程中,无偿置换面积部分所需的税费由甲方承担,超面积部分应缴纳的税费按国家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六)、房屋交付后的装修期:甲方自确定的交房之日起支付乙方80日的过渡费用(支付标准为800元/月),作为乙方置换房屋的新房装修期。

  (七)、物业管理:甲方承诺为乙方代交自交房之日起两年内乙方应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的30%。

  (八)、置换后新房屋的权属登记:

  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协助。甲方在办理置换房交接手续后6个月内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所须手续交到房地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交给乙方。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标准向乙方交付置换房。

  2、按本协议的约定给付补偿款和搬迁费、过渡费。

  3、被置换房屋(原房屋)及室内装修的残值归甲方所有。

  4、按本协议的约定给付乙方不足面积部分的差价款。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本协议的约定搬迁,并将被置换(原)房屋交付甲方处置。

  2、不得向甲方、施工单位等提出其他补偿,不得阻止甲方及相关单位的拆除和建设。

  3、按本协议的约定给付甲方超面积部分的差价款。

  4、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必须将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家庭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复印件等相关证明移交给甲方。同时必须协助甲方到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等政府各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等相关手续,及时提供所需要的相关证件。若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叁拾日内不配合甲方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及时提供所需要的相关证件则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及甲方与其它拆迁户签订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及所有损失。

  5、置换房屋交付前按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规定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按时交接房屋。

  6、乙方家庭成员中若发生与被拆迁房屋有关的分家析产、继承等纠纷,一律与甲方无关。

  7、乙方房屋现出租给他人使用,乙方自行处理好与承租人的相关法律关系,解除租赁合同,并按本协议的约定将房屋按期交付给甲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均不得违约,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

  付置换房价值的20%的违约金,造成守约方损失的,应向守约方赔偿全部损失,同时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六条 联系方式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第七条 生效时间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两份交由恩施市国土资源局和恩施市房地产管理局各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签约地址:____________

高档小区买卖协议书 篇2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号: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号: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号: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破编号: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編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

  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双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 __,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

  机关为___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筒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座】 【单元】【层】 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属于 结构,层有为__ .

  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

  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 币)每平方米__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拾___万___千____百____拾__ 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 币)每平方米__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拾___万___千____百____拾__ 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 币)每平方米__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拾___万___千____百____拾__ 元整。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职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房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房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

  (2)

  (3)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房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 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__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来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爱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各下列第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主之日起 日内告知受人的;

  2.

  3.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用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款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的合同,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 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3)

  (4)

  (5)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 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受入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设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的定

  (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种方式处理:

  1. 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2.

  3.

  4.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2.

  3.

  4.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

  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曰起____日

  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位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

  本合同的附件。出实人自商品往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本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标大或者非出实人原因造成的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板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板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5.

  6.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关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______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天内,由出卖人向_______ _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高档小区买卖协议书 篇3

  一、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核

  确认主体是否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同时核实签约方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1、主体是法人组织的:

  ①在订立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的原件,同时注意其证件复印件等非原件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防止造假。

  ②注意审查营业执照是否有瑕疵,比如被吊销、被暂扣等情况。

  ③可以通过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审查对方实际注册资本和资金,确保其有合同实际履行能力。

  ④确认买卖方必须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该物的组织。

  2、主体是个人的,对其进行履约能力的审查可以通过对其单位及其同事、家庭、朋友、邻居等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信息,最后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和信用程度。

  二、 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如果主体是法人组织的应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如果自然人以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

  三、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数量及价款

  1、合同标的物应全称具体,不能简写,注意标的物不得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2、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等要写具体注明,必要时可通过附件说明标的的实际情况。

  3、数量、价款要明确,包括数额的计量单位,大多数事项应由双方协定,同时需要标出标的物的单价、总价,币种、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项须明确填写,不得含糊。

  四、质量要求方面

  产品质量应按照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按照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也可以协商确定。买卖合同应对货物质量重点加以约定,以便于验收,避免纠纷。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标的物,如果交付的标的物附有说明书的,交付的标的物应符合说明书上的质量要求。

  五、产品的包装标准

  货物的包装方式对于货物的完好至关重要,包装不到位就可能发生货损,引起纠纷。对于包装方式可以按约定的包装,无约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六、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1、履行期限可按照年度、季度、月、旬、日计算,得准确、具体、合理,不能用模棱两可的词语。

  2、履行地点指的是交货地点,要写清楚、具体、准确。

  3、履行方式指的是双方应约定交货、提货、运输方式和结算方式,要写得具体明确。

  七、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

  交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是合同的关键内容,它涉及双方的利益实现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问题。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风险承担随之转移。因此对交付的相关内容一定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八、检验标准、时间、方法。

  合同中应当约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买方发现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卖方答复的时间、发生质量争议的鉴定机构。买方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在检验期内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所交货物符合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及时检验,并在发现问题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

  九、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应该具体、明确。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针对虚开支票欺诈的,我们可以通过两种途径防范,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供不需求。另一种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

  十、违约责任方面

  违约责任的约定,应该具体可行。如果双方违反了应尽的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行为的惩处,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加以详细描述。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要明确具体。此外,对于约定的争议处理机构和起诉法院不得超出地域管辖权。

  十二、其他注意事项

  1、合同主体名称和签订人名字首尾须保持一致。

  出卖方应该注意买受方合同尾部的单位名称须与合同首部的单位名称一致、所加盖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上的单位名称须与书写的单位名称一致,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名字是否与真实名字一致,不能有错字、别字、漏字或简称。

  2、对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对其代理权进行审查。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才能避免无权代理的情形。

  3、防范合同恶意履行。

  合同恶意履行的情况比较复杂,但在订立合同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将极大的减少合同风险。对对方资信有质疑的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保留相关证据,出现纠纷时,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

  4、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

  尽管我国《合同法》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等各种形式,但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双方责任,容易被人利用进行欺诈。因此,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交易情况可以适当调整合同部分条款内容,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如果有疑问的还可以咨询有经验的专业律师或工商局。保证买卖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

  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

  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有过失的一方负担。在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按交付原则确定。具体来说,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不动产或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变动公示的,风险由所有人负担。

  对于各种不同交付方式,合同法确定的风险负担原则是:(1)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4)买受人受领迟延的,自迟延成立时起负担标的物风险。

  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如果不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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